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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使仲裁尽快走出“深闺”

1998-01-07 来源:光明日报 本报实习生 李晓俊 本报记者 潘剑凯 我有话说

一提起经济合同纠纷、金融证券纠纷、房地产纠纷等,人们想到的解决办法往往是打官司。其实,解决经济生活中的纠纷还有另外一种重要方式,那就是仲裁。

最近,浙江金华市一企业因购买的煤炭有质量问题,与福建一企业发生了经济纠纷,双方各执己见,要打官司。后来,经人介绍,他们找到了杭州市仲裁委员会。经过仲裁委员会调解,仅一天时间,双方都作出让步,并达成了再次合作协议。

然而,这样的例子在杭州市仲裁委员会里屈指可数。仲裁,这一快捷的解决纠纷方式还没能被更多的人了解和接受。据介绍,杭州仲裁委员会成立一年多来,受理案件仅30多件。而有关资料表明,自1995年《仲裁法》实施以来,截至去年8月底,我国已有120个城市成立了仲裁委员会,总共受理案件2478件,这和每年约9000万起的各类经济纠纷相比,显然不成比例。

通俗地讲,仲裁是介于“私了”与“公了”之间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,由民间仲裁机构断案。据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侯炳伟介绍,与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相比,仲裁有着许多优点: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,当事人有较大的自主权;仲裁的裁决不仅与法院的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,而且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,在办案程序上简单的多,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、精力和财力;仲裁不实行公开审理,可以保护当事人的专利、商业秘密和信誉;根据1958年在美国签订的《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》,任何一个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在世界上130多个仲裁签约国都要无条件执行;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,仲裁员是兼职的,大都来自法律、经济界有高级职称的专家,不仅能够保证办案质量,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行政干预;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,当事人可以在全国130余家仲裁委员会中任意挑选仲裁机构,减少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。

仲裁,为何不被人接受,侯炳伟认为,由于国内仲裁业起步较晚,一些较早签订的经济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,再加上宣传力度不够,致使人们头脑中的仲裁意识淡薄;同时个别地方领导对成立仲裁机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,行政干预严重,也阻碍了仲裁业的发展。

因此,有关专家认为,要使仲裁走出“深闺”,更好地为社会经济生活服务,首先是要加强与传媒机构的合作,加大宣传力度;其次在经济合同中应注意订有仲裁条款,同时这些条款也应规范。《仲裁法》规定,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具有三个内容,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、仲裁事项、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等。另外,仲裁委员会不仅要公正廉洁地仲裁经济纠纷,更要为当事人提供方便,可在一些边远地区设立办事处,如广州、昆明等地的仲裁机构在周边地区设立了办事处后,当事人来咨询方便多了,仲裁申请量也多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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